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责任的审理中具有推定效应,但是也仅限于事实部分,不应当包括具有评价性的内容。

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责任的审理中具有推定效应,但是也仅限于事实部分,不应当包括具有评价性的内容。其中,是否构成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”或者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”属于评价性结论,不属于事实认定部分,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中不能推定适用。另外,我们认为行政处罚的责任认定逻辑一般如下所示:行为人在年报上签了字,或者存在其他实施行为,或者监管不到位--则行为人存在“故意”或者“过失”--则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,我们认为是否构成“故意”或者“过失”也属于评价性内容,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中也不能推定适用。